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行政复议决定书
冀国土资复决字【2016】059号
申请人:蔺XX等11人
代表人:蔺XX,男,汉族,住址:……
代表人:蔺XX,男,汉族,住址:……
代表人:吴XX,男,汉族,住址:……
委托代理人:赵春生,北京金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保定市国土资源局
地址:保定市恒源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XX职务:副局长
第三人:保定市XX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查处职责,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中止本案审理。现中止原因已消除,本机关决定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查处第三人非法占用土地、毁坏耕地、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状、将违法强占的土地交付给申请人继续耕种;责令被申请人将查处结果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2011年底,XX县人民政府为顺利实施和建设“拒马河XX县城段综合治理工程”,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将耕地上的农作物强制铲除、损毁,申请人的承包地在强征范围内,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且非法占地、毁坏耕地面积巨大,属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申请人于2016年3月29日向XX县国土资源局寄交《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申请书》,XX县国土资源局未予立案,也未予答复。2016年6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交《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申请书》,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予任何书面答复,也未向申请人提供或公示查处结果,属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2016年6月16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申请书》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转交XX县国土资源局核查处理,要求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XX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6日向答复人作出《关于XX县滨湖新区项目占地情况的反馈说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交《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申请书》,请求其依法查处XX县人民政府非法占用土地、毁坏耕地、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状、将违法强占的土地交付给申请人继续耕种;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016年7月11日,被申请人向XX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依法核查处理群众反映的XX县XXX村“拒马河XX县城段综合治理工程”违法用地问题的通知》,要求XX县国土资源局依法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2016年9月6日,XX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XX县滨湖新区项目占地情况的反馈说明》,拒马河综合治理滨湖新区项目规划占地7404.096亩,协议征收6090.63亩,项目规划范围内已开工2745.09亩,经省政府批准362.8亩,已供地318.3亩建设居民住宅。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申请书》
(2)《关于依法核查处理群众反映的XX县XXX村“拒马河XX县城段综合治理工程”违法用地问题的通知》
(3)《关于XX县滨湖新区项目占地情况的反馈说明》
本机关认为: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省级、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有对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案件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规定,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有对土地违法问题进行查处的职责。该举报案涉及面积较大、人员较多、情况复杂,应由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进行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依法履行职责。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行政复议专用章
2018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