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非住宅房屋,尤其是企业面临拆迁时,停产停业损失的计算一直困惑着被拆迁人,现以北京为例,说一下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的计算: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了如下计算公式:
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评估的计算公式为:
失补偿费=(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月净利润×修正系数+员工月生活补助)×停产停业补偿期限
(1)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是指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期间平均每月的市场月租金,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月净利润是指生产经营者利用被征收房屋,在停产停业期间每月平均能够获取的税后净利润。月净利润按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的损益表确定。无法根据损益表确定的根据生产经营者在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推算。
(3)修正系数基准值为1,根据使用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运行状况和市场预期进行修正,修正调整幅度不得超过20%。
(4)员工月生活补助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停产停业期间,每月支付给员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员工月生活补助标准按征收决定发布前上个月的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员工数量以生产经营者在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月平均人数计算。生产经营者凭房屋征收决定相关证明到区县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开具参保人数证明。
除北京以外,很多地区也都有相对应的停产停业损失计算办法,例如《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暂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等,具体数额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