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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强拆行政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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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中,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一)基本案情

  在未与易某某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或者作出相应补偿决定的情况下,易某某的房屋被某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生效行政判决亦因此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易某某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赔偿,法定期限内某区人民政府未作出赔偿决定。易某某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某区人民政府恢复原状,或者赔偿同等区位、面积、用途的房屋;判令某区人民政府赔偿动产经济损失3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一、二审法院判决由某区人民政府赔偿违法拆除易某某房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6万余元的同时,驳回易某某要求赔偿动产损失的诉讼请求。易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作为一种特殊的财物,价格波动较大,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房屋损失赔偿时点的确定,应当选择最能弥补当事人损失的时点。在房屋价格增长较快的情况下,以违法行政行为发生时为准,无法弥补当事人的损失。此时以法院委托评估时为准,更加符合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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