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收藏本站
网站首页
|
法律法规
|
业务范围
|
维权联盟
|
记者之声
|
维权手册
|
律师风采
|
涉法新闻
|
土地新闻
|
土地征收
|
土地补偿
|
土地流转
土地利用
|
违法查处
|
农田保护
|
房屋拆迁
|
城中村改造
|
拆迁补偿
|
案件关注
|
土地案例
|
拆迁案例
|
文章集锦
|
联系我们
|
在线咨询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全国
>>
房屋拆迁
>> 文章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法释〔2024〕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
(2024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1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8月8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等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强制拆除其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未收到强制拆除决定书,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不明确的,可以以现有证据初步证明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且能够确定适格被告的,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拒绝变更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者依职权调查后,仍不能确定适格被告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视情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机关调查并裁定中止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六个月起诉期限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一年起诉期限,应当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实施主体之日起计算。被告主张原告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及实施主体之日起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此复。
【
大
中
小
】【
关闭窗口
】
:: 站内搜索 ::
标 题
内 容
:: 点击排行 ::
·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操..
·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
房屋拆迁补偿的费用有哪..
·
土地被征收后可获得哪些..
·
土地补偿费10倍,安置..
·
黔南州征地统一年产值标..
·
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
·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
·
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
·
关于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
中国土地拆迁维权中心
©版权所有
邮箱: zhaochunsheng
@163.com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16号搜宝商务中心2号楼2718室
网站备案编号:
京ICP备170196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