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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不履行拆迁协议,村民依法维权终获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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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律师  来源:  阅读:

一、案件缘起

20164月,阜阳市颍区政府实施“颍东区王楼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以阜阳市颖东区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的名义与被拆迁人孙某、陈某等村民分别签订了《阜阳市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协议书》,被拆迁人选择了产权调换(即房换房),约定过渡期18个月,安置地点“众兴花苑”从拆迁至202110月,时隔五年之久,安置房至今没有着落,原选定的安置地点“众兴花苑”已安置其他项目的被拆迁户。为此,委托人孙某、陈某等14户于20211029委托北京赵春生律师介入该起房屋征收协议纠纷,要求征收方按照双方签订的征收协议提供安置房

二、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协议纠纷时,若协议相对人诉请继续履行行政协议,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无法履行、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或者继续履行会陷入协议僵局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驳回相对人的诉讼请求,并判决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或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定,“本院认为……案涉房屋征收协议系当事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合法有效,当事双方尤其作为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应诚实守信按照协议全面履行协议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原告要求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需要指出的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违背承诺的不守信行为应当给予否定性评价。颍东区政府因自身违约造成不能履行房屋征收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应积极主动采取切实可行的相应补救措施,在法定幅度范围内提供适合房源安置和多种安置方式可供选择,安置小区与众兴花苑若存在房屋差价、学区差别,亦可通过找补差价、解决学区等方式解决,尽量通过充分协商达成共识,促进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实现双方‘共赢’,以弥补自身违约造成的政府公信力损害

三、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案号: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皖12行初6-19号):“二、责令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采取补救措施”;

二审判决(案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皖行终750-763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委托人致谢

截止至发稿前,区政府已妥善安置14户委托人,委托人就新选定的安置房表示满意,至此,该案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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