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级法院优化行政案件管辖工作要求,结合本市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经研究并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决定在本地区施行“属地管辖为原则、选择交叉管辖为补充、特殊情形例外”的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涉嘉兴大运河流域内环境资源行政管理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桐乡法院集中管辖。
三、下列行政诉讼案件不实行异地交叉管辖:
1.涉土地房屋征迁引发的房屋土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补偿安置协议、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诉讼案件;
2.涉及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引发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赔偿等行政诉讼案件;
3.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4.以市级部门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除不实行异地交叉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外,原告起诉时可在被告所在地和对应的异地交叉管辖法院中,选择其中一家管辖(异地交叉管辖对应关系详见附件)。原告选择异地交叉法院管辖,应当在提交起诉状之后三日内填写《移送异地交叉法院管辖申请书》书面提出,逾期视为同意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五、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当事人双方书面同意先行由“行政争议调解中心”调解的,可以由该中心进行调解,但在一个月内不能达成协议的,应依法立案审理。
异地交叉对应管辖法院,由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适时进行调整。本次管辖调整自2024年1月15日开始实施,2024年1月15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审结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由原审理法院继续审理。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