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政府不按照标准规定赔偿地上附着物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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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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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河南省鹤壁市九州路崔庄的村民常龙,在2002年12月10日和朋友共同投资10余万元建成一口南北宽25米,东西长44米,高2.4米,砖混结构,水泥净面的蓄水池。用于中药材的灌溉,后因为销路问题,没有使用.在2004年改做垂钓场使用,2006年因为经营不善,就放弃了,没有再使用.2008年7月份,政府征用我的蓄水池,我的蓄水池和2006年6月12日的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鹤壁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所规定的蓄水池方面的标准相符合,但是国土局却按照鱼塘的标准赔付,两者相差10余倍,按照国土局的工作人员说,他们领导来我们这里钓过鱼,所以我的蓄水池就是鱼塘.[鱼塘和蓄水池两者的补偿费相差10余倍]我想问一下,农民的利益究竟还有没有人能够保障,难道就因为我们是农民,就因为我们是弱势群体吗?在他们的面前,群众的利益高于一切的口号是那么的苍白无力,鹤壁市人民政府的文件在他们的面前就象白纸一样没有约束力,那还要政府文件干什么,我也不知道国土局是怎么依法行政的,它们是用什么为标准去工作的,就是依自己的观点去工作吗,那干脆就不要法律文件了吧。否则我国就不是法治的国家,而是人治的国家。农民应该怎样维权 ,期盼您的帮助和指导.1390392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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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5.40.169
留言时间:
2008/11/1 14: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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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你的蓄水池符合规定标准,在征收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如不能协商解决,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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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行天下律师
回复时间:
2008/11/17 11:5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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