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急的关于拆迁问题!!!!谢谢能帮我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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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我是在08年5月1日租了一间门面房并与房东签订了合同。但是拆迁通知当月17日就下来了。由于我们当时进行了一系列的装修,所以拆迁办曾说明会给予赔偿,但是人搬走这些钱就不会拿到。所以我在不能经营的情况下一直等到现在,中途政府做过路面翻新,房屋美化等等。房东现在一纸诉状把我们告上法庭,说我们拖欠房租,要将所有的房租一并赔偿给他。房东在南长区法院遭到拒绝后转而隐瞒了拆迁一事向北塘区法院提起诉讼。北塘区法院在得知情况后仍然要受理并在下周一开庭。请问房东要我们赔偿房租这样的行为对吗?
来自: 221.131.110.14 留言时间: 2009/8/19 11:56:10
回复内容 你好,在拆迁之前,你们之间的合同是继续存在并有效的,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当然,如果无法正常经营,并因此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一方可请求法院解除合同.
回复: 拆迁律师 回复时间: 2009/8/24 10:4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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