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及分配
|
留言内容
留言者:
匿名
|
您好,请教父母留一农村住房,两女儿已婚,拆迁前已析产平分该房屋,但没好进行产权更名。房产仍旧登记母亲的名字。现房屋拆迁,一女儿没有通知协商补偿,拆迁补偿合同登记母亲及两女儿名字,一女儿没有签字确认,合同是否无效,一女儿的权益被侵犯可否提起上诉,要求政府产权置换赔偿。(住房为港闸区内,政府人员强调两女儿不可以分户安置,两儿子就可以,不管户口是否在本村与否。)谢谢律师回复急需法律援助,上诉成效如何?请问确权是对补偿的货币及安置面积均分吗?还是只能得到一半的补偿款。对于此住房两女儿是否可以确认两份物权,还是只能是一个物权共有财产得到政府补偿。按农村分家就分户,一住房可以各分一间半不影响到对方的权益。按理是否可以分别要求政府进行赔偿。如果不可以按法律进行分析,百姓的权益如何才能维护?补充:还有不明白,政府强调户口在才可以享有安置。要求分配安置面积,就是分了拿房时也只能以一人名义去拿。如果安置面积可以分得到,政府不是应该按两户分配房屋安置面积。就相当于开始就已分户,两家各享有152平米。(因一女儿户口在房上,才有安置152平米安置面积) 为啥没有律师接手??????
|
来自:
121.232.106.219
留言时间:
2009/10/28 19:11:40
|
回复内容 |
你好,你父母留下的房屋,从物权的角度讲,属于共同共有财产,两女儿间属于财产共有关系。拆迁应征的财产共有人的共同同意。如拆迁时没有经另一共同共有人的许可或授权,该合同应是一份部分无效的合同,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如对房屋拆迁选择货币补偿,按照法律规定,是不对宅基地进行重新安置的。
|
回复:
拆迁律师
回复时间:
2009/10/29 8:34: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