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拆迁 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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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内容
留言者: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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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大律师你好:
本人系浙江省嵊(县)州市人,于1987年单位采用“职工住房集资”的形式在本单位集体的士地上建起了宿舍楼(本人备有职工住房集资原始发票)背面写有“同意登记且盖有单位公章” (据调查)建房手续齐全,单位统一办理了房产手续,【但本人至今未去办理相关房产手续。共计76户】
本单位于1992年己倒闭歇业,至拆除前无任何动情。现建设局(系原单位主管部门).于2008年7月上旬,现建设局(系原单位主管部门)张贴拆迁公告,之后, 但未按拆迁公告执行,【也未书面通知各业主及鉴订任何拆迁协议的情况下,也没有通过正规的拆迁手续】于2008年12月9日半夜强行把住户拖(拉)出(住户证明),至第二天早晨,就把整幢‘五层集资宿舍大楼’强行给拆了......
拆迁大律师,我咨询一下:
当时这张“职工住房集资” 发票背面写有“同意登记”且盖有(单位公章)的收款原始发票)能否对这次拆迁赔偿有效?接着讲是否违规拆迁?怎样维权?
请大律师帮忙查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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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122.237.171.13
留言时间:
2009/11/9 12: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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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
你好,“职工住房集资” 发票证明宿舍楼是职工集资建房,另收集该幢宿舍楼的房产证等手续,一并作为有效证据,证明房产系合法建筑及财产属共同共有关系。作为共有人是有权对拆迁提出赔偿的。
在双方没有达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应当申请行政裁决,依法申请强拆。如上述情况属实,在没有行政裁决的情况下,强行拆迁是违法行为。你们应当及时通过诉讼或复议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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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拆迁律师
回复时间:
2009/11/9 17: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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