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享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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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2002年我购买一公产房,当时卖方拿出的是法院判决书证明房子是与原房主发生经济纠纷时,判给他的,告诉我只等更名过户,我先交一半的房款,等房照办下后交余款,可一等就是两年,04年起诉卖方,得到调解书卖方如不能办理房屋过户,则限期退房款,在退房款前对房屋有使用权。从此卖方消失,原房主也联系不上,至至现在。近几天,政府帖出公告,我所在区域要拆迁。请问我能否享受补偿能否借此解决房产问题,原房主与卖方打官司时所欠的物业、房屋等费用仍欠着。
来自: 61.167.142.83 留言时间: 2009/12/8 10:21:11
回复内容 你好,按照合同法规定,你与卖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不能对抗善意取得第三人。但在拆迁时是可以解决你们的房产问题的。
回复: 拆迁律师 回复时间: 2009/12/8 20: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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