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http://www.fsou.com/html/text/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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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07〕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六月三十日



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需要使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征收土地其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的剩余土地时,其地上建(构)筑物的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按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拆迁、合理安置的原则,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要服从建设用地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以及被拆迁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做好拆迁工作。对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来自: 222.247.130.235 留言时间: 2009/12/13 20:5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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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土地律师 回复时间: 2009/12/14 14: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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