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的呼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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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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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玉潭镇政府成立的玉兴实业公司,自2006年至2009年连续圈地三乡五村近几千亩,在此期间,村镇领导既没有向村民出示国家批地手续、也没有向村民出示任何安置公告,更没有通过村民和承包户的同意就以各种欺骗和威胁的手段要求各组长签字。这种做法完全蔑视了国家对农民的土地调控政策,剥夺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利。
2、村镇领导以强制手段,达到他们的非法征地目的。期间在把我们四个小组合并并更名为楚沩社区六联组的前提下,村镇领导以权代法私自任命我组某某为联组长,代替了各小组长和村民的权利。依照村民组织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命任组长,包括村主任,难道我们村的领导就可以无视法律并剥夺村民的选主权利和发言权吗?
4、村镇领导以权代法,违犯村民合同权益。2006年8月19日玉兴实业公司租用我组全部稻田堆放废土并签订合同两年,有效期为2006年8月19日至2008年8月19日止,合同写明双方产生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约,并通过四级签字生效。结果,时隔三个月,也就是2006年12月6日村镇非法向我组强制征地,而租用合同却没有通过双方协商终止。就这样我们的土地不见而失。
5、国家为了发展农业生产,加大了农业补贴力度,但我们村村民却从未能享受到这一阳光政策,不知村里拿做何用,中央这么重视农民,三令五声要发放到农民手中,为什么村干部依然可以如此漠视。
湖南宁乡玉潭镇新山村四组全体村民呈
联系电话: 1511131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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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118.249.134.255
留言时间:
2010/1/12 22:2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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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
你们好,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占用、使用土地的,除村民住宅和乡镇集体企业用地外,都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在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之前,任何占地开发的行为皆是违法行为。
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唯有省级政府和国务院有权批准。如需具体帮助,请来电详询1352154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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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拆迁律师
回复时间:
2010/1/14 8: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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