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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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内容
留言者: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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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黑龙江省鹤岗市农村居民。房地产开发商盖商品房占用我的房子和土地。我的房子和院子共600多平方米(房子120多平方米,院子480多平方米),根据农民房前屋后的土地属于家庭承包地面积(宅基地除外)。请问:房前屋后的土地被占用时是否应按照耕地进行赔偿,而不应按照每平方米补偿土地使用费来补偿?
开发商占用时,只是按照房屋产权证的房子面积1:1换的新房子,而院子面积开发商没给补偿,让我们自己找公社补偿,而公社只按照土地使用费2元/平方米给补偿,全部土地只给不到1000元,这合理吗?自留地是否也应按照耕地来补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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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221.212.113.80
留言时间:
2010/3/18 13:4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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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
你好,土地面积、房屋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征地拆迁补偿时仅限于有证部分,无证部分由双方进行协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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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土地律师
回复时间:
2010/3/19 13:5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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