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地公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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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内容
留言者: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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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是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的村民,因为国家重点项目建设需要,要对位于东坝镇河南村的老宅进行拆迁.拆迁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提供宅基地让村民自建.新宅基地是另征我村原来的农田.但是土地补偿费为江苏省04年的最低标准每亩14000.还有他们只是召集村民开了个会简单说了一下,并没有公告.请问这样的做法合法否?补偿标准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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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112.3.250.123
留言时间:
2010/3/31 21: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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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
你好,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设占用农用土地,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涉及国家重点项目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因此征收土地政府必须予以公告实施,否则违法。
关于补偿标准问题,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规定。你所在的南京市高淳县为三类地区,征收耕地的补偿费为每亩1400元,其他土地的补偿费由南京市做规定。除此之外,还应当支付你们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该办法中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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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土地律师
回复时间:
2010/4/1 12: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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