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要求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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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集体所有制企业下岗职工住房和住房公有部分被征用如何要求合理的补偿?
现有一栋单位住宅楼,系原集体所有制单位自筹资金修建的房产。在建房的过程中我们所有分房户都交纳了购房保证金1000元。房产改革后,房产包括土地已买给原住房户(单位职工)。后被某国营企业兼并,补办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2002年企业倒闭,原居住户已全部下岗在家,自谋生路。该楼房所占土地和楼房的维护,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只能靠所有住房户作为业主进行自管。该楼房所占土地也即公用部分理应为原住房所带的土地作为房产的一部分买给了住房户,属全体业主所有。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请问我们的公有部分可以要求补偿吗?如何进行?
来自: 222.246.98.229 留言时间: 2010/4/3 10:25:57
回复内容 你好,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如果你所在的住宅楼位于城市市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不归公民个人。在征收拆迁时,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
回复: 土地律师 回复时间: 2010/4/3 12:5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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