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门面补偿问题
|
留言内容
留言者:
匿名
|
尊敬的律师 你好!
本人有一个问题请教并希望得到你的合法解释。
本人系广西柳州市市民于2004年经市规划局同意重建私房一间共三层,并于同年领取了房产证。房产手续合法。于2008年在当地工商部门领取了个体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在营业执照上注明一、二、三层。
去年已在市政府工程拆迁范围之内,并公告拆迁。在拆迁商谈中双方产生不的看法意见,僵持至今,协商仍然进行当中。拆迁公司认为一楼作为门面给予补偿每平方四万元,而二、三楼则按住房规定补偿外另加六百元经营场地补偿费(住房每平方七千五共八千一每平方)
本人认为:一楼作为门面给予补偿每平方四万元,二、三楼同样是经营场所,补偿差异太大我难以接受。
请问律师 拆迁公司给的价格是否有法律依据,我想听听你的见解。谢谢!
|
来自:
116.253.3.166
留言时间:
2011/11/11 11:46:32
|
回复内容 |
你好,建议直接来电咨询。
|
回复:
拆迁律师
回复时间:
2011/11/28 14:10:02
|
|